所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時,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會因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
因此,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指得是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計算剩餘財產後,可就其剩餘財產的差額,
由剩餘較少的一方向剩餘較多的他方,就差額的半數請求分配。
舉例來說,甲、乙離婚,甲剩餘財產為200萬元,乙剩餘財產為100萬元,
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100萬元,100萬元的平均為50萬元,
剩餘財產較少的乙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向甲請求給付50萬元。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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