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周休2日,勞動部擬將《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改為1天例假、1天休息日,若勞工同意,僱主可安排在休息日上班,但要加倍發給工資。而休息日工作加倍發給工資聽起來好像很合理,為何勞團還要反彈?其實這次爭議就在修改《勞基法》第36條規劃,原條文明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但修改為推動周休2日,將「1日例假」增為「1日例假、1日休息日」,而這二個的差異就在,例假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要求勞工銷假上班,休息日只要徵得勞工同意就可上班,但在出勤補償上卻出現差距,例假上班者,僱主應發給加倍工資,還要給勞工補假,休息日上班者,勞動部研擬也發加倍工資,但不必補假,導致休息日停休上班門檻低於例假,補償也較少,勞工難以真正周休2日。(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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