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6020159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因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終止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 (Eurex)上
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公告修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暨廢止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期貨商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
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
全文內容: 主旨:因應本公司終止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 (Eurex)上市臺股期貨及臺
   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以下稱歐臺期及歐臺選),公告修正
   本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暨廢止本公司「期貨商辦理臺灣
   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
   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自 106年11月15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9月30日金管證期字第1060035947及10
   6年10月19日金管證期字第1060040383號函辦理。
 二、配合歐臺期及歐臺選授權合約之終止,依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本公司
   「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如附件),暨廢止本公司「期貨商辦理
   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
   一天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自106年11月15日起實施。
 三、另有關中央銀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八點附表十一第十項之結匯規定,於歐臺期及歐臺選下市
   後,即無其他商品適用。
 四、原本公司103年4月25日台期結字第10303003590號函及 103年5月13
   日台期結字第10303004900號函,自本函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央銀行、財政部賦稅署、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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