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以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
期交所訂於107年1月22日起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制。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一階段適用商品為目前臺灣期貨市場的主力商品「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
且限此兩項商品的最近月、次近月契約,及最近月與次近月之跨月價差交易。
期交所對適用商品的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
並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之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
若該筆委託為買進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高於期交所訂定之買單退單標準,
則將該筆委託予期交所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新制以退單;
若該筆委託為賣出委託,其可能成交價格低於期交所訂定之賣單退單標準,則將該筆委託予以退單。
在一般交易時段,
「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退單點數:最近、次近交割月份契約為前一交易日標的收盤價×2%;最近、次近交割月份契約之跨月價差為前一交易日標的收盤價×1%。
在盤後交易時段,
「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退單點數:最近、次近交割月份契約為最近之標的收盤價×2%;最近、次近交割月份契約之跨月價差為最近之標的收盤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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