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健康/律師真心話】車禍受傷,應該在我們生活中都很常見…一旦遇到,大家最想了解大概就是可請求的賠償項目與金額了! 

之前有介紹過這篇:〈 車禍求償上億,法官判賠3千〉,所以究竟可要到的 

車禍損害金錢賠償有哪些呢?

 

簡單來說》是車禍後而產生的必要費用 

→發生車禍,常會伴隨「財物」與「人身」的損失,無論是車禍、物件,還是身體健康等方面的傷害。而損害賠償,是以「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本狀態」為原則。 

在進行損害賠償,多數時則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而法院在認定賠償項目與金額大小時,主要會著重「實際損害」與「主張回復方法」間必須要存在「關聯因素」、「合理因素」、「相當因素」,當然部分也會參酌「社會通常觀念」。 

車禍後可請求的常見賠償有以下5種 

  1. 醫療費用
  2. 生活上額外增加必要的支出費用
  3. 喪失/減少勞動力的賠償
  4. 停薪、停業的賠償
  5. 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車禍受傷,常見5種賠償 


一、醫療費用 

常見項目: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掛號費、診斷費、診斷證明書費等等。 

注意:需有醫生證明是因車禍而造成的診斷證明書。不過醫生不會在診斷證明上面寫是車禍造成(醫生又不在車禍現場,他怎麼可能知道是什麼造成,所以不要這樣為難醫生唷!) 

 

二、生活上額外增加必要的支出費用

 

 

常見項目:看護費(要醫生的診斷證明上面有寫才可以)、醫療輔助、義肢、往返醫院交通費。 

注意:需提供相關單據證明。 

而如果我就沒錢,所以雖然醫生說要看護,但我只能找我媽看護,這樣好像被告就賺到了? 

→法院對此認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裁判參照) 

那我受傷要吃好一點,所以買白X氏人參的發票,能不能要求呢?或因為腳骨折,所以看電影只能搭計程車去,真的是太委屈~ 

人客阿,這些部分能不能這部分是不行的喔,因為車禍不代表拿到無上限黑卡喔。也曾經有人一件車禍同時給好幾間醫院看,然後所有醫療費都要請求,而被法院打槍的喔。 

三、喪失/減少勞動力的賠償 

車禍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計算賠償時會依據: 

  • 勞動能力的減少程度
  • 勞動損失年數計算
  • 被害人的薪資收入


1.勞動能力的減少程度: 
這通常是原告要向法院聲請,送醫療機關鑑定。醫療機關會判斷損失多少比例,供法院參考。雖然有人會想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的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判斷勞動能力減損的比率,但是法院是不買單的喔,還是會依照醫療機關的鑑定,加上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加以判斷。 

2.勞動損失年數計算 

  • (1)已成年的車禍被害人:通常從受傷時開始算起
  • (2)未成年的車禍被害人:在實務上,有從18歲開始算,也有從就業的歲數算起


3.被害人的薪資收入,賠償金額的計算? 

  • (1)有穩定工作者:依薪資條、扣繳憑單、薪資存摺判斷。
  • (2)失業者:無工作收入判斷收入時,考量被害人年齡、健康狀況、失業前的工作所得判斷。
  • (3)未成年人、家庭主婦、退休者:依個案判斷。

四、停薪、停業的賠償

 

根據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注意:需有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例:應在家休養2個月,那可請求的薪資損失則為2個月。 

另外有個比較難的東西,叫做純粹經濟上損失。假設我要趕著簽個約,預計可以賺500萬,因為被告過失造成的車禍所以簽不了,這損失的500萬能不能和對方要呢?實務多半是認為不行的。 

因為「純粹經濟上損失」是基於被害人與第三人(公司客戶)之債權關係所生,而被告當下不可能預見,所以如果要求被告也要負責,這就太過嚴苛。 

侵權行為之加害人亦應就因侵權行為衍生之對被害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之損害加以賠償,無寧過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復按侵權行為規範所保護之客體,主要為被害人之固有利益,因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亦即不及於「純粹經濟上損失」,蓋「純粹經濟上損失」是基於被害人與第三人之債權關係所生,而該債權關係非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所能預見,則如令侵權行為之加害人亦應就因侵權行為衍生之對被害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之損害加以賠償,無寧過苛;惟如加害人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害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則被害人得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 

再者,民法第184條第2項係關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規定,民法第191條之2係關於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所生侵權行為之規定,於過失侵權行為之情形,所得請求之範圍仍應受到上述之限制。 

五、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法律的用詞:精神慰撫金,係指精神或肉體上所受的痛苦程度,由於難以量化,所以一般是個案判斷(法院一般會考量被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收入、學歷、肇責比例等其他各種因素酌定金額)。 

 

 

https://www.everydayhealth.com.tw/article/21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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